水激石則鳴,人激志則宏。
· ·
時下,正值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諸多政團組織推舉的候選人已報名參選,也有第七屆立法會議員宣佈自己連任,特區政府正在有條不紊、秩序井然地推動選舉的各項工作。
然而,在這個重要節點,卻有一個聲音特別刺耳、格外難聽,那就是有人炒作“中央干預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這個聲音的刺耳、難聽強度,超出了人們的承受範圍,給和諧有序的選舉工作增添了不和諧的因素,也容易把不明真相的選民引入歧途。如此搬弄事非、煽風點火,成為當前選舉初始階段製造事端、興風作浪的一股“邪風”“歪風”。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結束了長期的政治動蕩和暴力衝突,恢復了穩定有序的局面。反中亂港勢力被依法打擊,其組織和活動空間被極大壓縮,社會回歸理性,民眾對安全和秩序的訴求得到滿足。但是應該看到,反中亂港勢力並未善罷甘休,尤其不會放過歷次選舉機會,趁機干擾破壞選舉活動。因此,我們應保持高度警覺,嚴密防範和打擊反中亂港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鑒於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角度釐清三個邏輯,澄清所謂“干預”的謬論。
中央有權監督特區落實憲制責任
坊間有一種觀點,認為在“一國兩制”下,除了國防和外交之外,中央應該對香港特區的其他事務不聞不問,一旦過問,就屬於“干涉香港自治”。這個觀點延續多年,盤根錯節、積重難返,既誤導公眾、又禍害香港。回歸以來香港發生的所有管治理念混亂和社會動亂,都與這個錯誤的觀點密切相關。
基本法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指向非常清晰:“一國”是“兩制”前提和基礎;“港人治港”並非“自定義”地“治港”,而是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來“治港”;“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基本法的具體條款為“高度自治”做出了正確定義和精准註解。
正是基於以上原則,中央一直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不走樣不變形,必須做到維護中央全面管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結合。
那麼,具體到香港特區重要選舉這件事情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重點是把“愛國者治港”落到實處。監督香港特區落實“愛國者治港”,這屬於中央的權力範疇。換句話說,中央並非對香港的選舉不能過問,而是必須過問。特別是在香港的選舉出了問題的時候,中央過問的力度還應加大。
2019年的“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的選舉制度出了大問題。2021年3月11日全國人大做出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區據此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從以上法律程序可以看出,香港特區的自治權服從於中央全面管治權。中央賦權香港組織、規管選舉活動,當然有責任關心關注香港落實得如何,這是履行憲制責任,不能將此視為“干預選舉”。中央舉旗定向、指引方向,特區恪盡職守、責無旁貸,毋庸置疑。
中央與特區選舉的關係
中央的全面管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必須相結合、相統一,不能出現“裂縫”,更不能出現對立的情況。這其中,就有個“銜接配合”問題。具體到選舉這件事情上,就是要釐清中央和特區分別要管哪些方面。
中央主要監督以下三個方面的落實情況:
其一,“愛國者治港”原則是否落實。在新選舉制度下,資格審查委員會要對參選人進行嚴格審查,那麼,資審會是否履職到位?有沒有“不愛國者”混進來呢?中央有權監督“愛國者治港”原則的落實情況。
其二,選舉秩序是否正常。選舉秩序影響著選舉過程和選舉結果,同時,選舉期間是人心浮動的時期,更是外部勢力干擾破壞選舉的機會窗口期,選舉必須依法公平公正公開有序進行,並確保整個選舉工作的安全。香港過往的立法會選舉,就曾出現過“港獨”分子宣揚分裂言論的情況;現在,有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利劍高懸”,相信不會有人公然挑戰;但對於“暗流湧動”干擾破壞選舉的情況,中央決不能不聞不問、不顧不管,中央有權監督特區選舉秩序。
其三,選舉質量到底如何。香港的民主模式正處於探索之中,“港式民主”不同於西方民主模式,也不同於中國內地的民主模式,但有一個大方向是明確的,那就是必須是高質量的民主。要打造高質量民主,參選人就必須良性競爭,而不是惡性競爭。何謂“良性競爭”?10月17日發表的“港澳平”文章《選好立法會,再上新台階》提出參選人應該“三比”:比政綱、比能力、比形象。參選人透過“三比”贏得選民支持,這才是打造高質量民主的正確方向、指引和途徑,中央有權監督特區的選舉質量。
特區負責整個選舉工作的落實,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組織實施。包括選舉動員、候選人提名和資格審核、選民登記、選區劃分、組織投票、點票與結果公佈,等等。
其二,維護秩序。比如,競選活動的規管,由特區政府和選管會根據基本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又比如,特區執法機關處理選舉期間的違法行為,司法機構對選舉相關訴訟行使獨立司法權和審判權等。
其三,保障選民權利。比如,保障社會各界參與選舉的權利,包括選民、政團、社團推舉和投票支持候選人,媒體對選舉活動進行報道宣傳等。
中央支持香港選舉的良苦用心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不僅是經濟發展的中心,還應是社會治理的高地。因此,中央一直高度重視和支持香港的民主實踐,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選舉權。
不妨回想一下香港的歷史。在英國人統治香港的一百餘年裡,港人毫無民主權利可言。28任港督都是由英國委任的,港督獨攬行政、立法、防務大權,咨議局裡坐滿了委任議員,直到回歸前的十幾年,英國人看到香港回歸已經成為定局,才突然“良心發現”,搞起了所謂的“民主選舉”,其真實意圖則是為了培植“親英派”,在香港回歸中國後延續其影響力。
香港真正邁入民主時代,是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後,香港基本法訂明瞭香港的政權架構和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依法選舉立法會正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回歸祖國之後,香港的民主實踐出現了一些偏差。比如,2017年的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就曾有“港獨”分子當選,公然在就職儀式上宣揚“港獨”言論,最終被踢出立法會。
選舉制度有漏洞,必須修訂完善。此舉並非所謂“限制港人民主權利”,恰恰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港人的民主權利。
選舉的本質是選賢舉能,選出願幹事、會幹事、能幹成事的優秀“治港者”,最終受益的是香港居民和所有持份者。中央希望特區任何合資格候選人站在同一起跑在線展開競爭。
我們再看“港澳平”文章《選好立法會,再上新台階》,文中特別表示:“這次選舉一定能夠選出愛國愛港立場更加堅定、為港為民服務更加熱誠的立法會議員,選出更加勤勉努力工作、更加善於履職盡責的立法會議員,選出更加年輕專業、更具創新創造活力的立法會議員,選出更加清正廉潔、更有良好操守形象的立法會議員。”
以上“八個更”體現出中央對香港新一屆立法會議員的期望。在筆者看來,如果說中央有“祝福名單”,“八個更”就是“祝福名單”的全部內容、核心要義、關鍵內涵。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去年和今年兩次來港調研期間,都會見了立法會議員,希望議員們依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傳遞了中央對議員的厚望。
從夏主任的言語中,議員們體會到中央對香港民主實踐的良苦用心,希望香港發展真實的民主、管用的民主、廣泛的民主,為“一國兩制”的香港實踐添上精彩的一筆。
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深刻理解中央不干預香港選舉的以上三個邏輯,有助於人們見微知著、明辨是非,穿破迷霧、驅散陰霾,積極為香港、為市民、為未來投下負責任的一票。
(本文作者爲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