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激石則鳴,人激志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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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0月30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屋宇署30日公佈,五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10月28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510190港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上水新樂街一幢住宅大廈天台及平台上的三個搭建物,面積共約75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三張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317710港元,當中 22271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沙頭角上禾坑一幢三層高面積約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04280港元,當中8428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案涉及觀塘觀塘道一幢工業大廈地庫的違例改建,包括在公用樓梯的入口處加建搭建物、將防火磚牆換成耐火能力未符標準的玻璃牆,以及拆除凍倉工場內的防火磚牆及防火門。該些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名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8200港元,當中53200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包括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港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港元。(完)